局发明电〔2018〕1543号《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31 02:50:12

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局发明电〔2018〕1543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

为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专项督查问题的整改工作,经研究,现对涉及通航飞行计划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的有关问题

(一)定义

本通知所称的私人飞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驾驶民用航空器,以个人名义从事非经营性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人,应当为航空器驾驶员本人;

2.使用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对此类证照不做要求的航空器除外),并保证在运行期间持续有效;

3.持有有效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和飞行驾驶执照(民航规章对此类证照不做要求的飞行人员除外);

4.航空器运行应当符合《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所有适用章和条款的要求;

5.投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四)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人应根据飞行活动范围,参照通航企事业单位的预先飞行计划申报程序,向相应的民航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书,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航空器国籍、型别、呼号、注册号,任务性质,起降地点,飞行时间、次数,飞行区域、航路、航线、高度,飞行规则等飞行要素;

(2)私人、飞行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申请方式

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空管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范围负责预先飞行计划受理和审批工作,并提供7x24小时服务。申请人可通过传真、业务电报、信息系统等方式申请预先飞行计划。

(五)相关要求

1.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私人飞行活动范围分类负责其预先飞行计划的管理工作:对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内从事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进行审批管理;对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外从事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进行备案管理。

请各地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要求,及时修订内部工作程序正常受理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并做好对申请人的批复告知工作。

(注: 民航空管管制范围,是指由民航空管管制部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其范围包括我国空域内的航路、航线、进近管制区内的进离场航线、终端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以及其他被批准的区域。)

2.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人应对其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及后果负责。

3.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应如实记录申请人在计划申请过程中的诚信状况,为通用航空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息储备。

4.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私人飞行的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工作。

5.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人员以个人名义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私人飞行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通航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但尚未获得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或运行合格证(CCAR-91部或135部)前,可使用本单位的小型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例如调机、验证、与获取飞行执照和等级无关的内部训练等飞行。

各地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不得以未获得运行规范或运行合格证为理由拒绝受理上述情形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二)通航预先飞行计划申请获得批复后,在计划飞行次数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天气、飞机故障等原因,从批复执行日期开始至第7个自然日止,预先飞行计划保持有效,运营人无需向民航相关部门重新申请。

(三)对于跨战区使用固定航线从事通航活动的长期预先飞行计划,明确申请人可按年度申请。

请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根据上述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通用航空运行管理程序,修订相关内容,在运行层面保障运营人在有效期内执行飞行计划,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更加宽松的运行环境。



附件:私人飞行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



私人飞行申请的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66415.html

本文关键词: 局发明电, 明确, 私人, 飞行, 申请, 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