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人劳发〔2007〕680号《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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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修订的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人劳发〔2007〕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企业:

为规范交通行业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部修订了2002年施行的《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2002年交通部交人劳发〔2002〕98号文件公布施行,2007年11月9日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交”和“人才强交”战略,贯彻落实《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人才工作规划》,创新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选拔机制,促进交通行业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评选表彰全国交通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工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交通能手)的评选表彰是交通部对交通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评选范围重点为交通行业职业标准中设置高级工的职业(工种)。

第三条  交通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行业分级分类组织实施。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交通能手评选表彰的归口管理。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交通部委托承办交通行业交通能手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交通能手的组织评选每奇数年举办一次,当年交通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指标名额由交通部确定,按行业主体职业(工种)分级分类组织实施。交通能手评选采取按职业(工种)分类自下而上选拔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通行业技术技能人员,可参加交通能手的评选:

(一)交通行业职业(工种)中在技术技能水平方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技术技能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交通行业职业(工种)中在技术技能方面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以及推广和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绩优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交通行业职业(工种)中在技术技能方面具有领先的水平,技术技能工作领域研究创造出先进的科学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且本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交通行业职业(工种)中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交通部认定的在交通行业职业(工种)中技术技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技术技能优秀人才。

第六条  交通能手评选实行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企业、部直属一级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两级评审制。交通部设立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各主管单位根据单位主体职业(工种)分类情况设立本单位有关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各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5人(含5人)以上有关专业技术、管理、职业技能专家组成,其中职业技能专家应当不少于40%。

第七条  主管单位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或所属单位的交通能手候选人的初评推荐工作。

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主管单位初评推荐的交通能手候选人进行终评审工作。

交通能手候选人由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报交通部批准并授予“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主管单位交通能手候选人评选推荐申报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单位向交通部报送评选推荐函;

(二)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申报表(见附件1);

(三)全国交通技术能手事迹材料(见附件2);

(四)技能人才评审委员评审专家签名表(见附件3);

(五)评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评选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于评选当年8月底前报送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综合汇总后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

第九条  交通能手的表彰和奖励:

(一)交通部对通过终评的交通能手候选人,授予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纳入交通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库。

(二)由主管单位或交通能手的用人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置技师或高级技师的,高级工由主管单位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技师资格;技师由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四)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有资格参加劳动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

第十条  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单位人才培养经费,由主管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骗取“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交通部有权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按分级管理的权限,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本单位交通能手评选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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