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8-20 04:49:51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附件1的附录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修订》将于2019年8月20日生效。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执行。
海关可接受东盟成员国自2019年8月1日起签发的符合本公告附2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以及2019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签发的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99号附件1所列格式的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 亚国家联 盟全面经济合作框 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 口货物原 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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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67572.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关, 东南亚, 联盟, 经济, 合作框架, 协议, 修订, 进出口, 货物, 原产地, 管理办法,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 第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