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岸函〔2016〕498号《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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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的通知






署岸函〔2016〕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港澳办、铁路局、民航局、外汇局,军委联合参谋部: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已经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全国各地立即(不再按区域分批)按照该框架意见精神,全面展开并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2017年在全国建成“单一窗口”的任务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国“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制定本框架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坚持贸易安全与便利并重,优化口岸管理和服务机制,转变职能实现方式,促进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口岸软环境。

二、建设目标

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通过持续优化整合使“单一窗口”功能范围覆盖到国际贸易链条各主要环节,逐步成为企业面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接入服务平台。通过“单一窗口”提高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方系统间的互操作性,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由各级政府统筹推动、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平等参与,共同建立并完善“单一窗口”建设协作配合机制,并将“单一窗口”建设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实行共建、共管、共享,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政府管理和服务功能。

协同治理。满足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和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现有职能作用,推进综合执法,实现单向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

便利企业。以便利企业为目的,通过协调简化单证格式和数据标准,优化口岸业务流程,减少数据重复录入,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奔波,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规范安全。统一技术架构,统一数据交换共享和接口标准,统一和规范基本功能;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系统运行和信息安全。

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口岸通关业务深度融合,高标准建设“单一窗口”,不断深化“单一窗口”应用,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四、总体布局

推进电子口岸公共平台的公共化、平等化和单一化,依托中央和地方两级平台,实现国家部委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国家部委与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共同打造全国一体化的“单一窗口”环境。

中央层面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以“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数据互换共享,开展国际合作对接。

各地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依托本地电子口岸建设一个省域“单一窗口”,并实现省域“单一窗口”间互联互通,探索建设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求的区域“单一窗口”。

五、建设内容


(一)应用服务功能建设。

中央层面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基本功能建设,包括:

1.口岸执法与基本服务功能。主要包括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资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查询统计等全流程服务功能,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和业务办理,满足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要求。

2.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网应用。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数据的联网共享与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和科学决策能力。

3.与境外信息交换功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支持跨境联网合作,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信息互换与服务共享,实现与国际上“单一窗口”的互联互通。

地方层面拓展实施“单一窗口”特色服务功能,包括:

1.口岸政务服务功能。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标准版,同时结合本地口岸通关业务特色需求,进一步提升和扩展项目的应用功能,建设本地口岸政务服务项目,如物流监管、特殊区域、港澳台贸易等。

2.口岸物流服务功能。结合本地口岸业务特点与需求,打通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物流信息节点,促进运输、仓储、场站、代理等各类物流企业与外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持水、陆、空、铁及多式联运等多种物流服务方式,积极开展与地方各类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合作,推动外贸与物流联动发展。

3.口岸数据服务功能。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通关物流状态信息为基础,整合运输工具动态信息、集装箱信息、货物进出港和装卸等作业信息,形成完整的通关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全程数据服务,方便企业及时掌握通关申报各环节状态。

4.口岸特色应用功能。发挥“单一窗口”信息资源、用户资源集聚优势,与金融、保险、电商、通信、信息技术等相关行业对接,为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方提供特色服务,有效支持地方口岸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二)标准体系建设。

1.数据简化和标准化。遵循国际贸易便利化领域相关国际及国家标准,遵照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开展国际贸易数据简化和标准化,通过数据的获取、定义、分析、协调等反复过程,分层级、分内容、有步骤地实施数据协调与简化,形成定义明确并经简化处理的“单一窗口”数据元目录,并建立数据协调和简化长效工作机制(附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建议书)。

2.统一门户。统一界面、统一标识、统一域名规范。整体命名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各地平台面对企业的登录界面命名为“中国(XX)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3.统一认证。统一“单一窗口”的用户管理和身份认证,分步实施,最终实现一次注册、全国通用。

4.统一数据接口标准。中央层面统一接口的管理与发布,参与各方应当向“单一窗口”统一开放接口标准,为“单一窗口”标准版的制定和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5.统一数据管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数据使用与管理办法》,建立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建设多边交换的数据共享池,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做到数据授权使用和对外许可提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全面推进各口岸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

6.统一信息安全规范。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单一窗口”承建和运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对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指南,明确“单一窗口”建设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共同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7.统一运维保障体系。充分依托电子口岸现有运维体系,建立健全一体化“单一窗口”运维保障机制,规范服务接入和服务标准,明确各方运维职责,实现各负其责、联合保障。

六、建设阶段

2016年,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机制,中央和地方继续协同推进“单一窗口”建设。中央层面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基本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初步实现统一门户,组织制定“单一窗口”标准版。到2017年底前,实现“单一窗口”标准版在全国推广应用。

到2020年底前,实现“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环节向前置和后续环节拓展,进一步覆盖国际贸易链条各主要环节,实现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单一窗口”互联互通,使“单一窗口”成为中国全面参与塑造国际经济治理新格局的重要贸易基础设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承担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中央层面通过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口岸查验单位组成的“单一窗口”建设工作组(后期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到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单一窗口”建设的统筹规划,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架构,制定“单一窗口”建设规范和标准体系,统一“单一窗口”共性的基本功能,制定“单一窗口”标准版并推广应用。地方层面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形成“单一窗口”建设协调推进机制,负责落地实施,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标准版,遵循有关标准规范,整合地方资源,完善平台设施,积极拓展地方特色服务功能。“单一窗口”的公共接口,省级人民政府作为使用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单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作为技术承办单位,探索社会化实体运作方式。

(二)保障资金投入。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为“单一窗口”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同时加强量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层面可根据需要向物流商务等领域拓展,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地需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推动“单一窗口”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研究,明确“单一窗口”的法律地位和运作规则,完善部门间职责分工及协作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管理理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体系。

(四)加强交流宣传。

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总结推广国内成熟做法,开展国内国际“单一窗口”建设经验交流,宣传“单一窗口”建设成果,为“单一窗口”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建议书






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已在沿海地区口岸全部建成启用,正在向沿边和内陆地区拓展。为进一步满足“单一窗口”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亟需对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监管需要的数据进行协调与简化,使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更加流畅、高效。本建议书旨在通过采取方便务实的国际通行做法来推进“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工作,通过制定工作目标、梳理工作范畴、确定工作步骤、建立工作机制,为全国“单一窗口”建设提供统一的开发标准和工作指导。

一、“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的工作目标

以便利企业申报、简化业务手续、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为原则,研究建立能满足口岸服务和管理相关部门需求、定义明确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元目录》(以下简称《数据元目录》),在此基础上推动《数据元目录》在“单一窗口”申报等环节的应用,以及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在“单一窗口”环境下的流程再造,实现“三互”大通关建设目标。

(一)构建《数据元目录》。

参与“单一窗口”建设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自提供经确认的数据字典,通过数据协调与简化步骤,逐步形成一套既满足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监管要求,又符合我国“单一窗口”发展需要的《数据元目录》。

(二)应用至“单一窗口”。

“单一窗口”应按照《数据元目录》标准进行开发,制定申报规则,实现“单一窗口”数据“一次性递交”、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交换的建设要求,且有利于开展贸易数据互认互通国际合作。

(三)实现业务协同与联动。

参与“单一窗口”建设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应按照《数据元目录》标准对企业提出申报要求,协调各自的监管行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为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供数据基础。

二、“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的范围和内容


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都有将本部门所涉及的国际贸易数据纳入协调与简化范围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的范围及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货物监管相关内容。

主要包括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对货物进出口和进出境的监管申报要求,涉及进出口(进出境)报关单、报检单等的协调与简化。

(二)与运输工具监管相关内容。

主要包括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进出境的监管申报要求,涉及船舶申报、航空器申报、危险品申报,以及舱单申报等的协调与简化。

(三)与监管证件申领相关内容。

主要包括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文物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国人类资源遗传办公室、国防科工委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办公室、贸促会等部门对所管理进出口监管证件的申领要求,涉及各类进出口监管证件申领数据的协调与简化。

(四)与企业资质备案相关内容。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对企业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类别及所需相关资质的管理要求,涉及外贸业务经营主体(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申报单位、外贸综合服务单位)外贸经营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外汇企业名录资格,以及货物申报资质等相关数据的协调与简化。

(五)与出口退税相关内容。

主要包括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退(免、抵)税的申报和管理要求,涉及出口退税申报主体、出口退税申报单证等相关数据的协调与简化工作。

(六)与“单一窗口”功能实现相关的其他内容。

涉及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出入境团体旅客申报、进出境个人物品申报等,以及随着“单一窗口”功能不断完善涉及到的相关贸易数据的协调和简化。

三、“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的方式和步骤

数据协调与简化是获取、定义、分析、统一监管数据需求的反复过程,应当分层级、分内容、有步骤地完成。当有新的部门加入或原有部门数据字典发生调整,数据协调与简化须随着新部门的加入以及新需求的提出反复进行。步骤如下:

(一)数据获取。

数据获取指收集汇总一份经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确认的数据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括数据元名称、数据元定义、表示法(格式或代码)等。

(二)数据定义。

对上述数据目录清单涉及的数据元所表达、代表的内容进行定义,包括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等数据类型。

(三)数据分析。

将数据目录清单中的数据元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各部门相同或类似数据元名称,对数据元定义及所包含的数据需求进行分析,通过识别冗余数据和比较数据定义,发现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数据元对应定义上存在的差异,以及同一数据元在不同部门采用不同编码规则的情况。

(四)数据协调并取得一致。

通过各部门充分协商、归并处理,对同一数据名称对应的数据定义和(或)编码达成一致,形成供多部门使用的《数据元目录》。《数据元目录》的数量规模应尽可能小,只包含相关部门目前必需采集的信息。

四、共同推进“单一窗口”数据共享共用


“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工作具有持续性和渐进性,《数据元目录》的建立和应用将伴随“单一窗口”建设的全过程,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建立“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工作机制,推进“单一窗口”数据共享共用。

(一)建立“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常态工作机制。

在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设立“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工作委由各部门选派业务和技术专家组成,负责数据协调与简化的论证、协调和推广。工作委为非常设机构,工作委秘书处设在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工作委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商会、第三方机构、企业等参与论证。工作委按照专业领域下设工作组,具体承担专业领域“单一窗口“数据标准的研究、起草、修订和推广等工作。

(二)共同推进“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工作。

鼓励更多部门参与《数据主目录》制定工作,共同努力寻求途径简化国际贸易管理和通关环节程序,消除手续、文件和程序中多余成分和重复操作的过程。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合作,积极按照国际公约、标准和贯例对本国的数据、手续、程序、操作及单证进行调整,积极推进开展国际间的数据比对与交换。

(三)大力推动“单一窗口”数据共享共用。

参与“单一窗口”建设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应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和执法互助,根据职责和业务需要,可以获取其他部门提供的监管执法类数据,并按照《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同时,支持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单一窗口”向其他参建部门提供及时、全面和系统的数据共享服务。参与“单一窗口”建设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如本部门数据字典发生变更,需相应调整《数据元目录》时,应提交工作委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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