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产业〔2013〕8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9-24 13:05: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3〕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能过剩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和“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的要求,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有关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将陆续出台。当前,一些地区和企业仍在盲目新上项目,有的项目甚至在未取得土地、环保、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建设。为防止产能过剩矛盾进一步加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遏制严重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产能严重过剩加剧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对产业健康良性发展以及就业和金融安全产生巨大危害,如不及时纠正,将对稳增长、防通胀、控风险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科学论证产业布局,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建设手续,坚决遏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二、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三、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项目,要停止建设;国土部门要依法依规停止土地供应,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监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障合法债权安全。对停建的违规在建项目,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对停建的违规项目,将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政策和分类处理意见将在制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时统筹研究。

四、加强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停建的违规在建项目,要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本通知规定,继续违规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以及向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供应土地和通过环评审批的机构及人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将违规项目清理情况向省(区、市)主要领导报告后,于6月底前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有关清理情况并及时向国务院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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