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中“无人类生活活动的区域,如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区,影像可以判断地类的,可不举证”的具体情形,经研究,现就部分人类活动较少区域、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地区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海拔4700米以上地区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外的图斑,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二、对沙漠、戈壁、冰山、森林等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三、对东北、西北、西南及藏区等地区中,人口密度小于25人/平方千米的人口稀少区(以乡镇为单位计算),距离邻近集中连片建设用地或乡道及以上等级道路50千米(含)以上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四、对海拔4100米以上、4700米以下地区的建设用地、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外的图斑,可选择能够到达地块的图斑,采用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等方式进行举证。
五、对其他地区补充举证阶段涉及的确属无道路通达条件的个别图斑,其中步行距离最近道路(含农村道路)直线距离5千米或实际距离10千米以上的,可尽可能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举证,不进行实地举证。
六、补充举证阶段,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集中连片山区、原始森林及发生地质灾害等特殊区域,涉及的确属无道路通达条件的个别图斑,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七、补充举证阶段,横断山脉人类生产生活活动较少、地表覆盖变化不大的区域,涉及的确属无道路通达条件的个别图斑,可放宽使用2014年以来的遥感影像判断地类。
为保证调查成果真实性,上述地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坚持应举尽举,尽可能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方式进行举证。
特此通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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