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发〔2015〕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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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档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各有关企业:
经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金 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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