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发〔2015〕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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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档发〔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各有关企业:

经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金 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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