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发〔2016〕11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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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参谋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附件:建设项 目电子文件归 档和电子档 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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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70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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