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发〔2017〕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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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修订版全文)
档发〔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档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转列国家档案局部门预算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对《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6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协助实施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任务,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国家重点档 案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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