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监〔2010〕58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县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建立健全县乡基层财政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县乡基层财政监督职能,推进县乡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力度,强化县乡基层财政监督能力建设
县乡基层财政部门直接面向广大农村和农民,处在财政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贴近一线、贴近农村、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其财政监督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直接关系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必须切实提高县乡基层财政监督能力,充分发挥其就地监督的优势。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的要求,强化对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推动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要充分认识做好县乡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具体措施,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县乡基层财政监督职责、工作重点和流程,积极探索分类监督模式。通过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县乡财政监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省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制定计划,对县乡基层财政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和抽查,督促县乡基层财政加强资金监管。
(二)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建设,并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明确乡镇财政的监管范围,量化监管任务,细化监管重点和关键环节。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向乡镇财政(所、站)派驻财政监督员。实行“乡财县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对乡镇财政的监管要求。
(三)乡镇财政要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管机制。要转变观念,强化监督意识,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对财政资金的监管上。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已设立或实行派驻财政监督员的乡镇,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员的作用。确定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联系点的乡镇财政(所、站)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反映的问题、政策建议等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二、充分发挥专员办职能作用,加强对县乡基层财政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对县乡基层财政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专员办要加强与财政部确定的94个乡镇财政联系点的联系,各联系点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信息资料时,要同时报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要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分析有关情况和问题,指导联系点乡镇财政开展财政监督工作。
各专员办在开展基层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重点关注县乡基层财政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和开展财政监督情况,并对其进行专项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报告财政部。
三、切实强化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和完善县乡基层财政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和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一)开展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县乡基层财政在项目立项申报时,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避免多头、重复申报;在资金下达后,要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登记、统计等基础信息工作,跟踪资金流向,保障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安全;项目实施后,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反债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具体要求传达到县乡基层财政;县乡基层财政部门要将财政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预算执行和实施进度及效果等信息,及时、全面地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三)究善乡镇财政公开公示制度。信息公开公示是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县乡基层财政要落实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措施,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和整理,积极推行“一卡通”管理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将强农惠农资金政策和项目的建设目标、资金规模、标准、使用程序等向群众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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