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办〔2014〕2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2014〕29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适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报账管理制度,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权限和用好盘活财政支农资金的要求,省财政厅对《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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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结合我省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资金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建设等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具体规定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资金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财政农业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五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应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报账资金以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严禁大额现金支付、白条入账、以拨代报。对于必须补贴给农户的财政资金,应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严禁将现金直接支付给乡村或个人。
第八条 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年度终了,当年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资金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项目建设;完工项目结余的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限时用于农田水利等建设。
第九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财政或相关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报经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第一次申请报账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拨付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五条 财政农业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10%(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实行会审制,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编制竣工结算,并依据审定的竣工结算及其他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单位、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共同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预付款申请单;批复下达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2、阶段性报账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阶段性工程监理报告。
3、工程完工报账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
(二)设备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财政农业项目报账提款申请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四)补助到农户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在报账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还应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并经农户签字确认。
(五)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除提供相应发票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财政补助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资金,加盖“财政已补助”专用章后,退回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支付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并建立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辅助备查账。
(二)贷款贴息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资金后,应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上加盖“财政已贴息”专用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二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会计年度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二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八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专账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财政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付款、其他应收款
负债类:其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财政资金结余
收入类:拨入财政资金、缴入自筹资金
支出类:项目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十一条 应纳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报账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账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除责令改正外,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做出补充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河南省财政厅2007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农〔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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