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5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1-12 23:39:50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甘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甘薯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老挝甘薯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10日









进口老挝甘薯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甘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甘薯[学名:Ipomoea batatas(L.)Lam.],英文名:Sweet potato)是指产自老挝,输往中国仅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的甘薯。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甘薯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甘薯小象鼻虫Cylas formicarius

3.红薯龟甲Cassida bivittata

4.绿蚊夜蛾Argyrogramma signata

5.非洲大蜗牛Achatina fulica

6.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

7.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8.肾形肾状线虫Rotylenchulus reniformis

9.空心莲子草Al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10.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简称MAF)应对甘薯生产企业或种植者实施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备案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规定时调查溯源。

在甘薯生长期,MAF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MAF应向GACC提交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田间防治措施等情况。

MAF应在甘薯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安全性监控,并将监控情况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

(二)注册登记要求。

输华甘薯的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应当经GACC注册登记,确保甘薯出口、加工、仓储满足中国检验检疫要求。MAF应提前向GACC提交出口、加工和仓储企业名单。

(三)加工储运要求。

在收获、加工、仓储过程中,MAF应加强对加工、仓储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输华的甘薯应采取去土、清杂、晾晒等措施,防止带有土壤、植物病残体和其他外来杂质。

(四)产品要求。

输华甘薯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及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出中国法律法规标准限量。

输华甘薯应采用包装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MAF应对输华甘薯进行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soil and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土壤和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MAF应事先向GACC提供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甘薯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GACC官员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甘薯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GACC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甘薯应在GACC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甘薯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MAF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甘薯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进口老挝甘薯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甘薯进口后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流入市场。进口甘薯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上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针对上述违规及处理情况,GACC将向MAF通报,以便MAF调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情况严重的,将暂停从老挝相关企业、产区,甚至所有产区进口甘薯,直到GACC确认MAF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根据老挝甘薯疫情发生动态和疫情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在与MAF协商基础上,GACC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验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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