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1999〕819号《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9〕81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现行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验放有关规定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为充分体现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优惠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的验放规定及购买免税国产汽车审批办法等予以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留学回国人员,包括在国外学习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的留学回国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均按其实际在外学习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结业之日止)予以验放,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可免税购买《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一件。对临时进出境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的,按连续在境外计算验放时间。对上述人员学成回国时最后半年不满180天但超过150天的,也可按180天验放。
二、留学回国人员在外学习、进修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仍可在其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轿车1辆。海关在审批留学回国人员购车申请时,可不再审核其“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其携带外汇情况,海关凭下列证明材料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本人有效护照;
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上述留学人员、进修人员应在其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申请,超过此期限的,海关可不予受理。
四、鉴于目前国产轿车的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流动性较大以及车辆牌照均按国内普通车辆办理等因素,对留学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海关不再进行年审和后续监管。
五、本文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关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署监二〔1992〕1678号文件附件)及其《操作说明》(署监二〔1992〕1703号文件附发)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关总署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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