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市场发〔2019〕39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的通知
办市场发〔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
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事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政策性和专业性强,敏感度高。近期,部分省(区、市)将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调整到其他综合审批部门,出现审批把关不严、尺度不一等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发生境外演出团体和个人违规入境演出。为进一步规范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要求,不得再下放涉外营业性演出等审批权限,降低审批层级。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下放的,须事先请示文化和旅游部同意。
二、已将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权限下放的省份,要建立审批信息报备制度,受权审批部门收到涉外营业性演出许可申请后,应将初步审批意见报至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同意后,受权审批部门方可出具批准文件。
三、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指引〉的通知》(办市发〔2015〕1号)要求,统一使用审批文书格式,并做好审批文书归档,以随时备查。
四、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工作应当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开展。目前仍在其他政务平台上办理的,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文化和旅游部正在抓紧推进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信息与外交部“来华签证邀请函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届时,持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书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来华签证须通过“来华签证邀请函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验,未能通过核验的,将不予签发签证。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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