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9〕49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眼库管理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26 23:54:3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眼库管理规范等文件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规范眼库建设,明确眼库管理要求,保障捐献角膜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眼库管理规范》《眼库操作技术指南》和《眼库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眼库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医疗需求和本辖区医疗资源情况制订眼库设置规划。眼库服务区域应当覆盖全省,且服务区域不应重叠。鼓励全省(区、市)设立统一眼库。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眼库,应当符合《眼库管理规范》,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眼库管理规范》等规定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现有眼库进行评估,加强眼库指导培训,规范辖区内眼库建设管理,并开展眼库质控工作。

四、人体器官捐献者同时捐献器官和角膜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与眼库做好角膜获取与分配有关工作。对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眼库,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一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仅对应一个眼库的原则(一个眼库可对应多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明确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与眼库对应关系。

五、我委拟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人体角膜获取与分配试点工作。试点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眼库规范使用中国人体角膜分配系统分配捐献角膜;非试点省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眼库按照人体捐献角膜分配原则在其服务范围内科学公平分配角膜。

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辖区内经评估符合《眼库管理规范》要求的眼库名单以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眼库对应关系表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杜冰

联系电话:010-68792793

传真电话:010-68792067

电子邮箱:yzygjzlc@nhc.gov.cn




附件:【点击打包下载

1.眼库管理规范

2.眼库操作技术指南

3.眼库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

4.经评估符合眼库管理规范的眼库名单以及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眼库对应关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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