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办发〔2019〕23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内业核查整改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内业核查整改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县级初始调查成果已全部汇交到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全国三调办已组织完成全部县级调查成果的第一轮内业核查,相关核查意见已全部反馈各地,全国“三调”已全面进入国家级核查整改工作阶段。现阶段工作必须以核查整改为核心,以配合督察为重点,扎实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疑问图斑整改工作
请省级三调办进一步落实 “坚持国家立场,维护国家信用”和“严起来”的要求,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县级调查成果的整改工作。各地要保持工作劲头、合理把控节奏,防止懈怠窝工,坚持实事求是,打消各种顾虑,对发现的所有错漏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不得有因不认真而造成的遗漏,更不得有主观故意的隐瞒和掩盖。
(一)尽快梳理和确认国家级内业核查意见。请省级三调办组织对国家级内业核查意见进行梳理和确认,国家级内业核查意见判断地方疑问图斑有地域特殊性的,省级三调办应及时与全国三调办对接,并按照对接意见进行申诉或整改。
对于 “一类错误”图斑有异议的,由省级三调办统一汇总后提出核查申诉。申诉理由须基于现有调查结果和举证材料,须补充材料才能说明原因的,视为补充举证整改,不接受申诉。同一图斑一般只接受一次核查申诉,申诉未通过的图斑不再接受申诉。核查申诉经全国三调办组织复核认可的,可核减错误图斑数量,重新计算差错率,并相应调整县级及省级“三调”成果质量评价结果。
(二)尽快整改并重新提交首轮核查不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请省级三调办组织首轮核查不合格的县级调查单元,对照国家级核查意见,举一反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县级调查成果全面整改,经省级检查后,报全国三调办重新开展国家级核查。
(三)尽快完成首轮核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整改。请省级三调办组织首轮核查合格的县级调查单元,对照国家级核查意见,尽快完成疑问图斑的核实整改和补充举证等工作,经省级检查后,报全国三调办开展国家级内业复核。
对于国家级内业核查中发现的“一类错误”、“二类错误”以及需进一步核实的图斑,各地应进行实地核实,并严格按照全国三调办向各地反馈国家级内业核查意见函中的要求,认真整改到位。对修改关联图斑的,应单独提交情况说明,并在情况说明中将图斑分布情况进行影像截图(如图斑1为错误图斑,图斑2、3、4为关联图斑,分布图应同时显示图斑1、2、3、4)。对于“二类错误”和“进一步核实”图斑有异议的,应按实地情况如实认定地类,不得将正确调查结果改错;确实调查无误未修改地类或属性的,需清楚描述地类认定及属性赋予的理由,使用初次举证照片进行举证的,应将初次举证照片迁移到复核成果举证DB包中。对于需补充举证的疑问图斑,原则上应重新实地举证,不得使用初次举证照片;重新拍摄仍不能说明地类或属性的,应予以文字说明。采用类型举证的图斑,必须重新实地举证,全部挂接新拍摄的举证照片。
按照国家依据影像预判地类调查图斑的地类和边界抽查结果是评价县级调查质量的重要指标。请省级三调办组织做好抽查图斑补充举证工作,实地现状与图斑地类或属性不一致的应按实地现状修改调查数据并举证,并询问了解实地变化的时间,明确属于“调查错误”或“调查时点之后发生变化”。抽查图斑确认成果由县级三调办加盖公章,并经省级三调办审核后上报。
(四)整改成果的上报时限要求。在8月底前已提交县级调查成果的,应在12月5日前上报;在9月底前已提交县级调查成果的,应在12月10日前上报;在9月底之后提交县级调查成果的,则应在12月15日前上报。确保本轮“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核查工作能在今年底之前完成。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含存在多种错误,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全国三调办将予以通报。
二、积极配合专项督察工作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宁要数据真实性,不要虚假的前后一致性”的指示精神,落实部党组对“三调”真实性“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讲清原因”的要求,确保“三调”成果的真实、准确、可靠,督察机构将从支持的角度开展“三调”核查督察,重点督察省级核查的真实性、准确性,看省级核查怎么查、认不认真、如何通过多轮检查逐步提高质量水平,分析是否存在漏洞,进一步发现问题,提高“三调”成果质量,省级三调办要高度重视,积极与督察机构对接,组织有关方面配合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各地要正视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属于主观故意或倾向性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对于作业队伍存在问题的,不仅要约谈,对于问题严重的还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真正确保“三调”成果的真实性。专项督察发现的错误原则上应在报国家级内业复核前整改到位。
三、积极配合“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
按照“三调”国家级核查工作总体进度安排,全国三调办正组织核查队伍陆续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工作和外业核查工作。各级三调办要提前做好准备,特别是已提交国家级内业核查复核成果的地方,要切实做好人员、设备、交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核查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接到“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核查任务后,县级三调办应根据图斑实际情况,及时拟定核查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等,确保“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核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县级“三调”初始调查数据库截止时点。为便于与下一步统一时点更新工作衔接,避免出现国家级核查阶段整改结果和统一时点更新结果出现重复或遗漏,全国三调办将以国家级内业核查各项差错率指标合格的前提下,提交国家级复核的县级调查数据库作为“三调”初始调查数据库。此后,因复核不通过、“互联网+”在线核查、外业核查、核查督察发现未来得及修改及其他途径发现的调查错误,均纳入统一时点更新,随统一时点增量包以增量更新的方式纳入“三调”最终成果。全国三调办将在统一时点更新时对国家级核查和核查督察发现的错误进行跟踪,省级三调办应在统一时点更新时对国家及省级发现的错误进行跟踪,督促县级整改到位。各地如发现对初始调查数据汇总有重大影响的调查错误,应及时与全国三调办沟通,在“三调”初始调查数据入库前予以解决。
(二)关于补充举证及“互联网+”在线互联。目前,东北、西北以及西南部分地区已经降雪,因地表降雪覆盖,道路难以通达,暂无法开展补充举证和“互联网+”在线核查及外业核查等工作。关于因降雪等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暂不举证,并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积雪覆盖”或“无法到达”。各地对此类图斑做好记录,待统一时点更新调查举证时,对届时具备举证条件的一并举证。“互联网+”在线核查阶段,对于图斑实地属于《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规定的情形,县级三调办要在接到任务后及时告知国家级核查人员;对于赶赴图斑地块途中遇到无法通达的情况,应在发现无法通达的位置提出互联请求,将所在位置及相关情况存档。全国三调办在组织外业核查时将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地可通达、可举证的情况,将视为主观故意弄虚作假。
此外,全国三调办已组织采集部分地区最新的卫星遥感数据,如能判断地类,各地均可采用该数据进行影像举证,减少实地举证工作量。
(三)关于统一时点更新举证。东北、西北以及西南部分地区冬季降雪积雪影响调查工作的开展,这些地方可提前开展“三调”统一时点更新的调查举证工作,尽可能收集地理国情监测、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成果,内业筛选疑似实地变化图斑,对“三调”要求举证的变化图斑进行调查举证。
(四)关于及时拨付调查经费。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县级调查单元的初始调查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各作业单位为做好“三调”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三调办应积极跟踪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与作业单位的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相关作业经费,切实保障“三调”作业单位的合法利益,确保“三调”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三调”成果数据质量,加快工作进度,圆满完成“三调”核查整改工作。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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