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规划〔2019〕10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管理制度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9-11-29 00:29: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管理制度的函





发改办规划〔2019〕1082号





浙江大学,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为促进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可持续高质量运行,更好发挥支撑服务保障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浙江大学等方面共同商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共同发起成立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的复函》(发改办规划〔2016〕2841号)基础上,调整形成《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章程》《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组织机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22日






 


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章程





我国城镇化正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既要总结推广实践经验,也要及时开展前瞻性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承担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度改革、政策设计和试点试验等任务。浙江大学在城镇化和中小城市、特色小镇建设等领域,有扎实研究基础和丰富研究成果。为发挥各方优势、加强合作研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浙江大学、国家统计局沟通协商,制定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领域合作研究,更好发挥支撑服务保障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浙江大学共同发起成立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2条 研究院是浙江大学的非营利性学术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浙江大学的共同领导下,联合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实事求是、规范管理、稳妥慎重原则,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浙江大学有关管理规定和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3条 研究院以跨学科、开放式、实践性为导向,致力于开展高质量的应用性研究、总结普适性的典型经验、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主要职能如下:

——重点突出城镇化研究。服务于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规划需求,结合长三角地区城镇化的实践探索,吸纳国内外研究力量,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国际组织等委托的研究课题,开展应用性研究咨询,分析提炼典型案例,努力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城镇化智库。

——重点突出中小城市研究。服务于国家推进中小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结合长三角地区中小城市培育建设和集群化发展的实践探索,研究中小城市发展规律和路径,提出破解中小城市发展瓶颈的政策建议,引导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重点突出特色小镇研究。服务于国家规范发展特色小镇的政策导向,结合浙江特色小镇建设经验,研究特色小镇发展规律和路径,分析浙江特色小镇的精神实质和可复制性,分析提炼可借鉴可推广的优秀案例,引导特色小镇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培训。依托跨院系跨专业合作,开设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专业课程,启动相关专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项目。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制定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跨学科课程,开展理论和政策培训。为城镇化从业人员提供实践技能培训,促进其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依托城镇化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和企业合作,搭建由国际机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城镇化研究平台,举办国际性会议等活动,把国际先进理论与实践中国化,并向国外推介中国特色实践案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4条 研究院实行决策、管理、执行于一体的组织架构,对应设有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执行机构,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主任/院长负责制。研究院设有专家顾问委员会等支撑性机构。

第5条 领导小组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责:确定研究院发展方向,制定修订研究院章程;任免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任免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聘请或解聘专家顾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长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浙江大学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成员若干名,由各方代表担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6条 管理委员会是研究院的议事机构,行使以下职责: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大研究课题,审议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管理委员会实行席位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助理1—2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7条 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责:根据研究院章程,制定、修改、废止内部管理规定,设置、调整、撤销内部工作机构,任免内部工作机构负责人;组建科研课题组或项目组;起草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决定其他日常事务。执行机构实行席位制,设院长1名、执行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名。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8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负责出谋划策,行使以下职责:对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对促进学科建设发展等重要事务提出建议;对重大研究课题进行咨询论证;促进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专家顾问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由政府人员、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等担任。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9条 研究院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的科研课题组或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研究院章程和浙江大学有关管理规定,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章 公章经费



第10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院长、执行院长按照研究院章程和浙江大学有关管理规定,负责公章的使用。

第11条 研究院经费可通过如下途径获得:研究院承担的课题、咨询和培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执行机构根据研究院章程和浙江大学有关管理规定,起草研究院财务管理规定,报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12条
本章程自2019年11月22日起生效,并由研究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院组织机构
 




研究院实行决策、管理、执行于一体的组织架构,对应设有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执行机构,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主任/院长负责制。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胡祖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吴朝晖 浙江大学校长

成 员:

陈亚军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司长

欧晓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

吴越涛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正司长级)

程学斌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副司长

何莲珍 浙江大学副校长

王立忠 浙江大学副校长

翁建荣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郁建兴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二、管理委员会/执行机构

管理委员会主任:

陈亚军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司长

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吴越涛 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组组长(正司长级)

蔡长华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程学斌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副司长

史育龙 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

管理委员会主任助理:

刘春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城乡融合发展处处长

陈小龙 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处处长

院 长:王立忠 浙江大学副校长

执行院长:郁建兴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副院长:黄先海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魏 江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院长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

吴 越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

张蔚文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尹建伟 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

史 舟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院长

研究院办公室主任:

张蔚文(兼)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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