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运字〔2019〕101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知识产权相关展会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0 00:16:0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地方知识产权相关展会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19〕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按照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清组函〔2019〕150号)要求,结合《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暂行规定》(国知发办字〔2008〕162号),现就涉及国家局或国家局人员参加的地方各类知识产权相关展会、节庆、论坛、大赛、研讨会等活动(以下统称展会活动)明确有关要求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举办展会活动中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体制机制,夯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自纠,加强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精简一般仪式性活动,注重展会活动实效。

二、建立沟通机制


为提高支持地方展会活动的计划性和针对性,要建立工作沟通机制。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当年展会活动计划(拟邀请国家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并于活动开展前3个月报送活动时间和地点、内容安排、主办和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范围和规模规格(其他领导出席情况)、拟邀请国家局领导规格、国家局领导参加活动内容等。经协调确定局领导出席后,有关地方应准备相关背景材料,按要求配合代拟局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临时增加举办的展会活动请提前1个月行文联系,以便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除经过批准的外,国家局及其内设部门原则上不以支持、协办、指导等方式参与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确有需要作为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支持、指导单位,须由省级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局审批。申请材料应包括请示、相关批准文件、活动总体方案等。地方各级知识产权部门邀请国家局直属单位共同主办、协办、支持、指导各种展会活动的,由相关直属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公布。

三、规范邀请范围及程序

对于地方政府或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办、承办或参与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展会活动,要综合考虑活动规模和影响力,地方参会领导的规格,与国家局工作的相关性等因素,严格确定邀请国家局参会人员的规格。涉及全国性、全局性或省级政府主办的重要活动,可邀请局领导出席。局部、专项的一般性活动可视情况派司、处级干部参加。商业性活动,涉及纠纷和争议或者情况不明的活动,国家局不派员参加。应按规定统一向国家局办公室行文联系,不得指定参加部门范围和人员,不得分别向国家局多个部门致函邀请。参会部门及人员由国家局牵头部门根据业务相关性、参加必要性等统筹协调确定。

四、加强监督管理

未经同意,地方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主办的展会活动不得将国家局或内设部门列为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此前已列上的,要在后续活动中及时清理整改。未经请示沟通,不得在公布的活动安排中写明国家局领导或有关部门人员出席、致辞、演讲等。对于企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未经请示批准,不得在相关通告、邀请函及宣传活动中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或人员出席、致辞、演讲等。

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其他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组织举办展会活动加强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并制止和纠正相关不当的宣传广告行为,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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