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保密资质(格)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保密资质(格)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密局:
现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保密资质(格)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保密局
2019年11月20日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保密资质(格)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保密资质(格)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1.受理申请单位申请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甲级、乙级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2.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乙级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材料。
3.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
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实效。
2.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完善联动处置机制,特别是对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延长的资质单位,要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3.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将监管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增强保密资质(格)单位的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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