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牧函〔2019〕3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9-12-04 00:39:20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牧函〔2019〕35号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有关问题的函》(冀农函〔2019〕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

但是,对于人口集中区域等特殊地方建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可以根据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确认能够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可以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与周边场所的距离要求作适当技术性调整。

特此函复。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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