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函〔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认定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12-04 00:48:4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认定的意见






农办农函〔2019〕11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要求确定添加“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是否为假农药的函》(浙农字函〔2019〕723号)收悉。我部高度重视,组织农药领域院士专家进行了论证。认为:溴苯虫酰胺和“CAS500008-54-8”(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中文通用名“二氯异丙虫酰胺”)均属于2003年美国富美实公司(原杜邦公司)公开的国际专利中具有杀虫活性的化合物,专利保护期至2022年。国内已有企业申请了上述化合物与多种杀虫剂进行复配的专利,可用于防治蓟马、小菜蛾、稻纵卷叶螟等害虫。上述两种物质具有生物杀灭活性,对人畜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的定义及管理规定,将具有杀虫活性的物质用于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时,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

企业在藜芦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杀虫剂中隐性添加未经登记的溴苯虫酰胺、“CAS500008-54-8”,用于农业害虫防控,作为农药生产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严厉查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74047.html

本文关键词: 农办农函, 农业农村部, 办公厅, 认定,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