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发〔2019〕2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批复》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批复
中农发〔201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
你厅(局、委、部)报送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方案收悉。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中农发〔2019〕5号)要求,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司法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115个县(市、区)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试点期为批复之日至2021年12月底。原则同意各地上报的上述115个县(市、区)试点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由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密切配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对于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立足职能加强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把握试点工作进度,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三、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试点方案,突出问题导向,体现系统思维,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探索创新,扎实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在乡村治理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模式。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保障,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安排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组织开展培训,宣传解读好试点任务,加强工作交流,充分利用专家智库的作用,强化人才支撑。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提炼试点过程中的突出亮点,边试点边总结,宣传推广试点中的好经验好模式,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五、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对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试点工作完成后,试点单位应提交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组织、宣传、民政、司法等部门审核后报送。中期评估报告、试点单位总结报告请分别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12月底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附件: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司法部
2019年12月6日
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名单
北京市: 海淀区、平谷区
天津市: 北辰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鹿泉区、河间市、饶阳县、任县、邯郸市峰峰矿区
山西省: 灵丘县、阳泉市郊区、长子县
内蒙古自治区: 东乌珠穆沁旗、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
辽宁省: 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宾县、盘山县
吉林省: 长春市双阳区、东丰县、集安市
黑龙江省: 桦南县、兰西县
上海市: 宝山区、崇明区
江苏省: 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邳州市、溧阳市、海门市、东台市、宿迁市宿豫区
浙江省: 建德市、宁波市鄞州区、象山县、安吉县、海宁市、桐乡市、衢州市衢江区、温岭市、三门县、云和县
安徽省: 泗县、天长市、金寨县、当涂县、宁国市、黟县
福建省: 厦门市海沧区、长泰县、晋江市
江西省: 南昌县、新余市渝水区、铅山县、鹰潭市余江区、大余县
山东省: 平阴县、莱西市、曲阜市、费县、平原县、郓城县
河南省: 新密市、孟津县、林州市、长垣市、济源市
湖北省: 武汉市蔡甸区、宜城市、宜都市、秭归县、大冶市、仙桃市
湖南省: 韶山市、津市市、石门县、永州市零陵区、中方县、涟源市
广东省: 广州市从化区、佛山市南海区、蕉岭县、惠州市惠阳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浦北县、贵港市覃塘区、河池市宜州区
海南省: 琼海市、乐东县
重庆市: 渝北区、江津区、铜梁区
四川省: 崇州市、米易县、德阳市罗江区、广元市利州区、隆昌市、西昌市
贵州省: 余庆县、盘州市、福泉市
云南省: 安宁市、西畴县、沧源县
西藏自治区: 白朗县
陕西省: 凤县、榆林市榆阳区、留坝县、汉阴县、杨凌示范区杨陵区
甘肃省: 高台县、环县、积石山县
青海省: 贵南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利通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阿克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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