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2-24 22:08:40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全文及附件下载:港 口工程建 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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