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年第二次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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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修订,2020年修订版请参阅:《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全文)(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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