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24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2-31 01:54:04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24号
2019年12月17日,印度尼西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392起非洲猪瘟疫情,系该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尼西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印度尼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印度尼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印度尼西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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