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发〔2019〕3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办发〔2019〕33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已经2019年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部政府信息,提高民政部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民政部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进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民政部政府信息,是指民政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民政部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民政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厅,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各司(局)负责维护和更新本司(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保密审查。
档案资料馆负责查询和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完善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司(局)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维护本司(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协调办理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部内其他司(局)的,相关司(局)要主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一)各司(局)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一事一审查”原则,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的不予公开条件进行。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一)公开办根据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时组织更新完善民政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办每年根据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组织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督促各司(局)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各司(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民政部政府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
(一)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对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在网站公开。对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包括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要点、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目录、领导之窗、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发展规划、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行政执法、人事信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以及信息公开目录中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司(局)负责提供和更新。
(二)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予以发布,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
第十二条 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司(局),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三章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民政部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细化明确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和方式,并按照国务院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民政部发文按照以下程序公开:
(一)各司(局)拟制公文应当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二)公文审核时,对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按规定应予退文。
(三)网上办公系统办文时,公文拟制单位应对主动公开文件在部门户网站发布的对应栏目进行选择,公文制作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办结,即同意在部门户网站同步发布。
对其他未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办文或未以公文形式形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司(局)审定后按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程序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办负责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机关服务中心以及各司(局)收到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附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举报信、投诉信等各类信函邮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转交公开办。
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传真等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发给公开办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公开办可以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确认。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开办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第十六条 公开办应当详细登记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形式要求等基本信息,录入民政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系统。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公开办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主办司(局)办理。遇到复杂疑难申请需要研究协调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转办。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由公开办指定一个主办司(局)牵头办理,其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办理。
第十七条 主办司(局)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民政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司(局)应当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民政部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异议的,主办司(局)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发函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主办司(局)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信息查找义务。档案资料馆配合做好检索查找工作,确无相关档案资料的,应当出具载明检索关键词、检索时间、检索结果等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民政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答复文书按照主办司(局)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公开办程序性审查、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审签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主办司(局)应当在公开办转送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意见,送公开办审查,并于民政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情况特殊的,按照公开办明确的时限办理。
答复告知书应当包括接收时间、申请内容、答复依据、答复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主办司(局)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答复告知文书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采取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主办司(局)应当妥善记录和保存答复告知书文书的送达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司(局)负责提出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配合政策法规司应诉。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结后,主办司(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档案资料馆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告知书、办理审批单以及相关档案查询、征求意见、请示报告、复议诉讼、邮寄凭证等材料。
档案资料馆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整理归档,建立清单目录,为查询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直属单位公开以民政部名义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