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

浏览量:          时间:2020-01-13 00:18:54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沈阳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沈阳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开始承担沈阳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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