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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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沈阳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沈阳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开始承担沈阳航空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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