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1-13 11:30: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 明事项目录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75655.html

本文关键词: 汇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取消, 外汇, 管理, 证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