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规划发〔2020〕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规划发〔2020〕8号
部属各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月7日
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船舶建造、飞机购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部主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应遵循乐动体育ldsports5.0
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六)工程实施。
(七)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
(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和竣工决算审计。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交付。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简化报批文件及程序。下列项目可按规定适当简化报批文件及程序:
(一)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已经明确的项目,不涉及土地征用且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部属科研院所、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房屋购置类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相关内容合并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并可根据项目特点适当简化验收手续。
(三)不含土建工程的单纯设备购置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进行设备采购工作,部属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部备案。
(四)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部属单位根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划,结合本系统、本单位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单位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并做好与财政支出三年规划的衔接。
五年规划应包括上一期五年规划执行情况的总结评价,本规划期内基本建设需求分析、发展思路和目标、建设任务和项目概况、投资匡算、措施建议等主要内容,要加强项目规划统筹。无布局规划、专项规划等支撑的项目,应进行必要的专项论证。
第七条 部属单位组织编制的五年规划按规定报部,按程序纳入部五年规划。部五年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安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
五年规划执行中需要调整的,部属单位原则上应结合中期评估,经过必要的专项论证后,将调整方案报部,按程序纳入部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后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急需安排的项目,部相关业务司局或部属单位提出建议并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部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部五年规划。
第八条 纳入部五年规划,具有独立场地且具有一定的占地规模,需要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各单位还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实际建设需求,组织编制该场地的总体布局规划,经审定并报部备案后,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程序报批。
办公和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负责对本系统项目报批和实施进行统筹管理。项目单位负责依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建设必要性明确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加强项目必要性论证,有必要的应开展前期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部门审批,并根据项目类型附以下有关文件:
(一)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需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三)与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需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四)涉及岸线使用的建设项目,需附项目所在地岸线管理部门签署的岸线使用文件。
(五)资金筹措证明(限于含自筹资金的项目,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六)项目单位、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涉及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的,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批准。
第十三条 部负责审批及转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也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办理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规划期内已审批过类似项目、建设内容和技术简单的项目,部可以直接办理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情况。
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等,并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阶段概算总投资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建设地点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可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对原批准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一般应进行专家咨询,技术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委托资质不低于设计单位资质的第三方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咨询。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房屋建筑类项目还应根据当地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按部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其中,海事、救捞、长航、珠航系统的年度建议计划,由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初审后统一归口报部。
第十九条 部属单位在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申报项目应在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和完成相应工程进度的条件。原则上,新建项目应在部门“一上”预算编制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二上”预算编制前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应加强对项目年度建设进展和资金支付需求的分析,合理准确提出资金需求,续建项目应当统筹考虑上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避免计划执行中形成中央投资沉淀。
第二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因项目建设条件或进度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部属单位按规定向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申请,部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预算调整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复调整预算后下达年度调整计划。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的项目,部可视情况直接核减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廉政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全过程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落实各项开工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的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组织机构,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计划、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并执行国家和部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应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各参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保持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项目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及设施,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在线平台、统计报送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项目变更、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和突破批复概算,各类设计变更需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实施。在建设和购置过程中如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确有必要对已审批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于设计变更或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使用预留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概算调整方案,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后,部属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使用单位等参加的交工验收。需要试运行的项目,试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部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后,部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申请办理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部属单位应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报部。部对各单位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各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留工程,确需预留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使用条件,试运行情况良好。
(三)房屋建筑类项目中,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或备案。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已完成。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一般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专家组成。现场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二)核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完成及实体质量情况。
(三)核查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四)核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核查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六)核查竣工决算审计及问题整改情况。
(七)核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形成、通过并签署《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通过现场核查的,验收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办理竣工验收。未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未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部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得在原基础上申请后续项目。
第三十六条 部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列入抽查的项目还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专门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 财务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部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对需要配套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对确已完成建设内容但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原则上可以办理调减投资规模(概算)手续,但应按同比例核减国家投资。
第三十九条 部属单位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财政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前期工作费归垫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港口建设费的中央财政全额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管理按照《部属单位港口建设费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方法、审批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部属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1个月内,完成资产入账手续,已办理估价入账的,要根据批复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章 监督评价与问责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部属单位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部海事局、救捞局、长航局、珠航局要切实履行本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直接管理职责,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资金安全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部属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各单位事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部属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第三方审计管理。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开展项目跟踪审计。
第四十六条 部属单位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七条 部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部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应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并按规定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部属单位全额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在地方办理备案或核准立项手续,部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全额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加强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会同财务审计司、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交规划发〔2014〕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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