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监察发〔2009〕212号《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1-20 23:19:06

关于印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的通知






交监察发〔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保证资金安全、干部廉洁和工程优质,促进交通运输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部制定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机关和部属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八项规定”之一的,要先予停职、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再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领导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的处罚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不准介绍或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违规干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活动。

三、不准介绍或指定设计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

四、不准违规干预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计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事项。

五、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六、不准接受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不准接受或者占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财物。

八、不准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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