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厅〔2020〕1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应急厅〔2020〕1号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部消防救援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年1月14日
应急管理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涉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知》涉及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行政许可改革事项共16项。其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事项改革方式为“直接取消审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其他14项改革方式为“优化审批服务”。
(一)公布改革事项清单。根据《通知》要求,应急管理部对上述16项改革事项,制定并公布《应急管理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对照《清单》,明确本单位、本地区实施的许可事项清单,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
(二)制定改革实施举措。应急管理部机关各有关司局、部消防救援局分别指导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照《清单》,逐项制定改革事项的具体实施、管理措施,修订办事指南和工作细则。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消防救援局和有关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清单》的规定,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对于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事项,应急管理部有关司局和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的具体规定,承接下放的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新举措。
(三)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消除不必要的管制,更加有效地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四)不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依托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持续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通过企业评判服务绩效推动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改进提升。制定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严格审批时限约束。削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周密安排部署,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部机关有关司局、部消防救援局要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协调推进。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应急管理部各有关司局、部消防救援局及各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帮助解决,及时完善政策措施。
(三)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工作,注重对本单位参与改革实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举措的执行力。要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扩大政策知晓度。要及时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为企业享受改革优惠举措提供具体遵循。
(四)强化监管责任。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根据“证照分离”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新变化,制定完善监管计划,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手段。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自贸区有关企业的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增强监管威慑力。
附件:应急管理部“证 照分离”改革全覆 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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