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9〕9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25 01:2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

为推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下称省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坚持职责明晰,分步实施,确保省级统筹有序推进;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坚持系统谋划,平稳衔接,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省级统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未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提高到市级统筹。

在基金管理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以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用于调剂解决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保证各统筹地区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政策标准。实行省级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办服务能力差异,统一各项失业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明确责权划分。实行省级统筹,要明确各级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市(地)要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规范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基金监管。已经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有条件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动,加快工作进度,在处理各市(地)原结余基金时,可根据地方实际,采取不同时期结余基金分别上解、分步实施等方法。目前暂不具备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的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并逐步提高,加大省级调剂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进省级统筹时,要强化基金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基金风险。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要求,建成支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指标、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技术标准,做好历史数据迁移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横向互通、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失业保险待遇进卡。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业务流程一体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管决策智能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省级统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报省级人民政府,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的工作方案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二)周密部署实施。实行省级统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周密细致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已经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本指导意见下发为契机,主动对标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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