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法〔2020〕1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5 02:15:06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政法〔2020〕1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策研究质量,切实发挥好政策研究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我部制定了《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0年1月22日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政策研究质量,切实发挥好政策研究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为推动新时代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门预算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专项安排资金的政策研究项目管理。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的研究类项目,没有管理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策研究项目是指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围绕水利全局性、前瞻性、基础性工作以及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 水利政策研究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加强过程管理,提升成果质量,促进转化应用。

第五条 政策研究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建立规划项目库,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编制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和成果评定,组织成果管理,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财务司负责政策研究项目储备管理、预算批复、资金监管。

相关司局是政策研究项目的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建议,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组织成果评定和转化应用。

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规划项目库、项目年度计划、成果管理和专家库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政策研究项目规划、项目年度计划、成果评定等咨询、审查工作。

第七条 政策研究项目与水利重大科技问题研究、水利前期工作以及其他专题专项安排的研究类项目,应当充分衔接,统筹协调。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布置编制下一年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相关司局根据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年度计划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第一年,政策法规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时,提出三年规划项目,形成规划项目库。以后每年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时,同时提出第二年的滚动项目建议,对项目库进行补充调整,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条 相关司局提出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对属于水利改革发展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的政策研究项目列为重大政策研究项目。

项目任务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是否已列入项目库情况;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目标、工作任务和具体内容;

(四)实施年限、年度阶段成果和预期最终成果;

(五)研究组织方式;

(六)测算经费和年度预算等。

相关司局提出的政策研究项目规划或者滚动项目建议,应包括项目名称、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实施年限、经费估算、预期成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政策研究项目,相关司局应事先征得该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对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建议、规划项目或滚动项目建议组织初审和专家审查后,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提出年度规模内政策研究项目计划方案、规划项目或滚动项目方案,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

经部长办公会审定的政策研究项目年度计划,由各相关司局组织实施。经部长办公会审定的规划项目或滚动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纳入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三条 相关司局按照《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政策研究项目储备、申请年度预算,其中明确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储备、申请年度预算。

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需要及时组织政策研究而又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由主管司局会同政策法规司在部门预算中期调整阶段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预算下达后,申请预算的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策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预算的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政策研究项目课题组,在项目任务书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工作大纲,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支出负责。

政策研究项目工作大纲应当明确研究任务、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时间要求、进度安排、成果形式、质量要求等。

政策研究项目工作大纲由主管司局审定。重大政策研究项目工作大纲由政策法规司会同主管司局审定。

第十五条 相关司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政策研究项目,可以自行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研究工作。

部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政策研究项目,可以委托社会力量开展部分研究工作。

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需委托开展研究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要求,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研究的工作任务、组织形式、进度要求、完成时间、质量控制、中期检查、验收方式、委托经费等。

第十六条 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应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研究理念,拥有一定数量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政策研究项目的单位承担委托任务。受委托单位应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具有承担政策研究项目的经验。委托合同应当约定研究成果著作权归属,原则上研究成果著作权约定归属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主管司局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对政策研究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提出中期检查意见和下一步工作要求,并负责跟踪督办。重大政策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会同主管司局组织中期检查。

相关司局自行开展研究的政策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进度是否符合工作大纲要求;

(二)研究内容是否符合研究的目标和方向;

(三)前期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究等是否按要求开展;

(四)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符合预期。
 


第四章 成果评定



第十八条 政策研究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当进行成果评定。成果评定由主管司局负责组织。

相关司局自行开展研究的政策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成果评定。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会同主管司局组织对重大政策研究项目进行成果评定。

第十九条 政策研究项目开展成果评定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年度研究任务已经完成,符合项目任务书、工作大纲要求;

(二)对外委托合同已经完成;

(三)相关文件资料整理等工作已经完成。

跨年度实施的政策研究项目,对年度研究任务进行阶段性成果评定。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司局提交政策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条 成果评定采取专家组评审会议的方式,专家组成员由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中选取。参加该政策研究项目研究的人员不得作为成果评定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成果评定专家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工作大纲和中期检查意见,对政策研究项目的实施情况、工作内容、成果质量等进行评审,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示范推广、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提出评定意见,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评定结论。评定结论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政策研究项目通过成果评定后,应当按照《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五章 成果管理应用



第二十三条 政策研究项目完成后,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将项目任务书、工作大纲、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验收意见及成果摘要整理归档。流域管理机构、部属事业单位应当将归档材料报送主管司局。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组织建立政策研究项目成果信息库。

政策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成果摘要应当编入成果信息库,实现成果信息共享。主管司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研究项目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及成果摘要送政策法规司。

有特殊规定或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渠道安排资金的研究类项目完成后,研究成果及成果摘要可以编入成果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 主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积极推动政策研究项目成果转化和应用。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内部参考、调研报告、公开发表等形式,推荐、报送、推广和宣传研究成果。采取公开发表形式的,应当事先征得主管司局同意。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政策研究项目成果评选。

成果评选内容包括研究成果质量、成果创新性、成果采纳应用情况、成果推广情况、社会反响等。

成果评选采用评分定级的方法,政策法规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赋分,优秀成果数量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控制。成果评选结果作为政策研究项目奖励、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加强政策研究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发挥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统领作用,加大组织实施和研究进度的督导力度,加强成果评定、信息共享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财务司应当加强政策研究项目的资金管理,监督项目预算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主管司局应当加强政策研究项目全过程指导和监管,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研究成果质量。

第三十条 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部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人员和物资保障,加强课题组管理和委托合同管理,确保政策研究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十一条 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对投诉举报政策研究项目立项、执行、成果评定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和相关司局应当根据职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研究进度严重滞后、研究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

(二)成果质量较差、未通过成果评定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公开发表研究成果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政法〔2010〕393号)和《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部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13〕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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