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食生函〔2019〕3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执行标准问题的答复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2-28 11:45:2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执行标准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市监食生函〔2019〕38号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未经备案企业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鲁市监食一字〔2018〕87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标准和公开含有技术指标的企业标准,均可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市场监督总局

2019年1月17日
 






国市监食生函〔2019〕3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执行标准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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