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2020〕1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
医保办〔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前期,国家医保局在山东等省市开展了医保电子凭证先行测试,为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品质和便利性,在总结医保电子凭证第一批上线运行地区推广使用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医保电子凭证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口异地流动日益频繁,“互联网+医保"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的实体卡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大量异地和线上服务需求。医保电子凭证是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办理医保线上业务的身份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全面适用于医保各项业务。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不仅可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还可为做实参保数据、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助力提升医保治理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能力和水平,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方便快捷、全国通用、应用丰富、安全可靠等优势,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2020年3月中旬前,省级医保部门将本地区医保电子凭证实施方案报送国家医保局网信办。
2020年5月底前,各地实现通过国家医保局授权的相关渠道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第一批上线地区开通移动支付功能。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原则上应完成至少10家医院和1000家药店的电子凭证接入改造工作,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下扫码、人脸生物特征识别等功能。实时汇聚处理并上传电子凭证数据。
2020年8月底前,各地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在线上就医购药、公共服务查询和个人参保信息查询等场景的应用。
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实现30%以上本地参保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每个地级市主要大型药店和至少1家医院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
三、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指南〉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40号)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
(一)搭建基础环境。各地要确保本地区与国家医保核心业务区网络有效联通,按照医保信息平台技术框架要求完成系统运行环境建设,按统一标准采集人员基础数据和参保信息集中清洗后上报。
(二)部署本地系统。各地应按照统一标准完成医保电子凭证业务中台和支付中心部署,积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做好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同步完成配套设施的布置改造。实现本地经办、查询等业务能同步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在线办理。互联网医院、药店提供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时应以医保电子凭证为介质实现医保线上结算,遵循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相关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加强推广力度。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医保自有渠道及由全国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引导群众方便、安全、快捷地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从与国家医保局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中选定2至3家开展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服务。各地医保部门须对第三方渠道在本地区开展的运营推广活动方案进行审核。
(四)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医保部门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强对医保业务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指导开展医保电子凭证信息系统改造和应用推广工作。
(五)强化运营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加强医保电子凭证运行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个人隐私、业务数据等关键信息的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要按照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对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市、县各级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保障措施。要加大对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统筹,强化技术支持,保证资金投入,保障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医保电子凭证应用范围及成效,引导参保群众正确使用,快速提升社会认知度,营造推广应用良好社会氛围。
(四)开展绩效评估。要把推广应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所辖区域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并适当增加考核比重。国家医保局已把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列入月度绩效评估,将适时开展现场评估,推动推广应用工作快速开展。
特此通知。
联系人:彭俞维电话:010-89061245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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