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发〔2007〕13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8号文件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之一。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把贯彻实施好28号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调整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各地要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和28号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一)军队复员干部;
(二)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三、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做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
1.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优先纳入再就业培训计划、“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创业富民工程”和“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等就业再就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范围,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并加强就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部分退役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将其纳入广东省“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实行重点帮扶。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按照28号文件精神,做好符合条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本段以下简称部分复员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复员退役人员;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五是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法规政策,其他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部分复员退役人员。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经退役时安置接收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其中按规定属于应参保未参保的,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按规定办理延续缴费手续直至满足条件。
4.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5.各地要切实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折不扣执行中央文件政策规定,确保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要制定并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措施,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责任,加强配合,进一步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整理工作,并抓紧调整完善业务程序,加强信息系统和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切实做好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接续工作。
(二)民政部门要抓紧组织收集、整理符合28号文件规定适用范围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以区(县)单位及时全部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申报的军龄情况审核表,应及时予以审核确认。
(三)财政部门要按中央要求,及时核拨有关资金。
五、强化检查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贯彻落实28号文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进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要一级抓一级,加强对基层工作机构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省里将适时对各地实施情况组织督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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