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河湖〔2020〕37号《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6 21:06:40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的通知








水河湖〔2020〕37号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务实合作,共同打造了长江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稳定向好的良好局面。当前,由于供需矛盾突出,砂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反弹压力较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以下简称三部合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惩防并举、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积极拓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渠道,实现部门间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长江河道采砂良好秩序,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通过建立三部合作机制,实现共建共享、深度融合,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沟通联系更加紧密,采运砂船舶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加顺畅,对非法采运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增强,确保长江河势稳定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合作领域

(一)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针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或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行动,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健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做好河道非法采砂中的扫黑除恶工作,确保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二)加强涉砂船舶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长江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采砂船舶汛期集中停靠制度。建立完善涉砂船舶台账和从业人员动态数据库。建设长江采运砂船舶联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涉砂船舶信息共享,推动涉砂船舶安装北斗终端,力争实现对此类船舶的24小时全程监控。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非法改装的“隐形”采砂船舶、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依法对航道内涉砂碍航船舶进行检查和查处。

(三)推进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在推进长江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的基础上,持续深化疏浚砂综合利用合作,共同研究出台长江疏浚砂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总结长江口、荆州太平口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在长江沿线逐步推广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指导地方在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下,合理利用河道砂石资源。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三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具体负责三部合作日常事务。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进一步深化合作机制,落实相关任务,指导合作机制向基层延伸。沿江各地各级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推进部门、区域联防联控,提升长江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作为三方合作联系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合作事宜的沟通协调。三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协调、解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若遇紧急情况,三方均可提议召开会议,商议对策措施。

(三)加强协同联动。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联动,适时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打击或清江行动。沿江各地各级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深层次合作。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增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进在采砂规划编制、案件查处、河道航道治理等方面高效合作。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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