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党〔2020〕1号《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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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司党〔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党委:

为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坚持公证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现就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坚持发展公证公益服务,切实防止公证逐利倾向。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公证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党章党规规定的党建工作基本制度得到落实,党组织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质量管理、公益服务等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两结合”管理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公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公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公证领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公证服务手段不断优化创新,工作活力得到释放,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党组织设置。开展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对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全面排查。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新设立的公证机构须同步成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区域相邻、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在法律服务行业内组建联合党支部。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有条件的设立专职副书记,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二)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人员选聘、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中的政治把关作用,明确党组织负责出具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鉴定意见。要落实公证机构负责人“一岗双责”,推动实现党组织负责人与公证机构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发展方向。

(三)强化党建工作制度建设。要对照党章党规,抓紧对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写入党组织设置、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保障等党建工作内容。要对照《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在加强政治建设、健全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过好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等方面,落实落细党建工作要求,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四)拓展公益服务范围。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科学制定并大力拓展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公证机构主动参与法治宣传、信访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五)强化公益服务管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实际,制定公证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并可以根据地域、年龄、身体状况等分类提出要求,纳入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公证协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时,要将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指派比例,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及公证机构办证系统,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公证员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六)注重示范引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加强对党员公证员的公益服务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公证员、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获得优秀表彰的公证员在公益服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参与公益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规模大、力量强的公证机构应积极组织、支持公证员参与公益服务,在服务时间、经费、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七)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执业为民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的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业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标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常态化开展执业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法违规执业案件教训,坚决纠正高风险、经济类业务逐利倾向问题。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八)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可持续的收入分配原则,提出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突出分配激励、约束有力的导向。要加强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对公证机构年度收入分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促进公证机构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严格收费财务管理。要认真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监督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制度,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严格公证员助理管理,防止公证人员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严厉打击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执业行为。

(十)依法从严监管。要实行公证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重点公证事项监管力度,对不审查核实、不立卷归档、与中介不正当交往及公证专用纸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触碰公证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要依法依规对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内部管理混乱、执业风险大的公证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十一)提高监管效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科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跟踪分析公证业务数据主要指标,研判防范公证执业风险。要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实地走访,定期不定期开展公证案卷质量网上检查、抽查,做好人民法院、登记机构等用证部门和当事人回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要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公证机构,要早提醒、早介入、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十二)健全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各地要科学制定出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公证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证协会要根据公证执业实际,修订完善行业惩戒工作规定,在行政处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实施行业惩戒的情形。要健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优势的体制机制,加强处罚和惩戒工作衔接,明确侧重,有效协同。支持公证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规范执业、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等职责。

(十三)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各地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统筹用好政策激励、适度竞争等措施,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比率。要做好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保障,在自贸试验区等政策灵活地方培育形成一批服务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品牌化、规模化公证机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释放公证服务活力。要制定落实执业区域调整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偏远地区公证机构对口帮扶,促进优质公证资源均衡覆盖。

(十四)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要重塑优化办证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的标准化公证服务,提高办证效率。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服务能力,不断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在受理、审批、出证等环节提供延伸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要改进涉外公证工作,全面清理规范地方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不合理限制,强化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管理,多形式开展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培训,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

(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把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具体责任。开展公证行业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各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要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述职。各地公证协会在党建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将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从各地协会会费中拨付一定额度,保障行业党建工作有效开展。要分级开展党建工作培训,创新运用实地观摩、案例教学等方式,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对全国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或负责人一年一轮训,各省对公证机构党员原则上两年一轮培训教育。

(三)注重考评督导。将党建等工作纳入公证服务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对党建工作要求落实不重视、不到位的,要通报整改,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公证员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人物评选。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努力挖掘在党建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典型,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平台,大力宣传公证工作成效,广泛报道公证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讲好公证故事,生动展现公证员队伍良好精神风貌,激发和调动广大公证员的工作热情,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附: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


中共司法部党组

2020年3月24日



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

分值

要求

(一)政治建设30分

1

坚定政治信仰

9

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坚决站稳政治立场,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2

坚持政治领导

9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公证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

执行政治路线

6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组织党员公证人员和群众,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4

增强政治功能

6

切实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强化政治引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监督全体从业人员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听党话、跟党走,自觉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保障公证机构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组织设置14分

5

党组织设立

4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公证机构,应当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超过50名的,应当成立总支部;正式党员超过100名的,应当成立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6

党小组

3

公证机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提倡按照业务部门、专业团队、服务对象等设立党小组。

7

支部委员会

3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公证机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公证机构党组织,应当设l名副书记。

8

党务工作者

1

鼓励公证机构党组织设立专职党务工作者,正式党员数量超过100名的应当配备l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9

按期

换届

3

公证机构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三)工作机制19分

10

党建

入章程

4

完成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修改工作,写入党建工作相关内容,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

11

党组织作用

4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党组织在公证队伍建设、公证机构发展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

12

交叉

任职

4

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兼任党组织负责人;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由本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13

会间

通报

3

建立党组织与公证机构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会议列席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不是主要负责人的,决策管理层会议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

14

党务

公开

2

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公证人员和群众监督,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

15

经费

保障

2

建立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将党建费用纳入公证机构管理费用列支,经费使用透明合理。

(四)组织生活22分

16

三会

一课

5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l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l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l次。公证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17

组织

生活

3

每个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会议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18

民主评议党员

2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l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情况应当作为评定公证人员考核结果的依据。

19

谈心

谈话

1

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20

主题

党日

2

每个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21

党员联系群众

3

每名党员公证人员团结和联系3-5名非党员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络小组,共同开展活动。

22

党建活动场所

3

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资料”的标准建设党建活动室,可以与会议室、图书室等共用场所。不具备单独建设党建活动室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利用当地区域性、综合性、开放性党群活动中心开展活动。

23

创新活动形式

3

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创新活动形式,把党组织活动融入    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中,大力推行“智慧党建”模式。

(五)党员管理15分

24

党员发展培养

3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在骨干公证人员、青年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管理决策层中发展党员,把党员公证人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和管理者。

25

组织关系接转

2

及时督促、帮助党员公证人员按照执业关系接转组织关系,党员公证人员新申请执业时,必须同步申请接转党组织关系,确保将党员公证人员纳入本机构党组织管理。

26

思想政治工作

3

深入了解公证人员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积极为公证人员排忧解难,帮助维护正当权益。

27

党员管理监督

3

定期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所属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8

党费收缴管理

2

全体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有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使用和管理规范透明有序。

29

档案管理

2

建立党员名册,党支部记录本填写完整,发展党员、支部活动等基本台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按年度做好党建工作图文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总计100分

 

附加

分项

1

表彰

奖励

8

年内公证机构党组织或者党员公证人员受到县级以上党委表彰,获得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根据表彰类别酌情加2-8分)。

2

宣传

推广

8

年内公证机构党组织推出党建工作创新举措,相关工作经验被司法行政机关总结推广,或者被中央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刊播报道(根据经验推广范围和宣传报道层级酌情加2-8分)。

3

服务

大局

8

年内公证机构党组织带领广大公证人员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为民,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充分肯定  或者相关领导批示(根据批示肯定的层级酌情加l—8分)。

4

处罚

处分

-8

年内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根据处罚处分类型酌情扣1—8分)。    

5

违纪

问题

-8

年内公证机构党组织出现违纪问题,或者所属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根据党纪处分类型酌情扣1—8分,不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重复计算)。

6

不良

影响

-8

年内所在公证机构发生前述事项以外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公证人员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事件影响酌情   扣分)。

说明:

1.本标准中基本项目共5类29小项,附加项目共6小项,主要适用于单独设立的党组织,对联合党支部进行考评时可以比照本标准适当降低要求。

2.对公证机构党组织进行考评时,应在分值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被考评党组织不适用上述标准中某一项情形时,该项可以默认得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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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司党, 中共司法部党组, 行业, 党的领导, 优化, 公证, 法律, 服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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