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法发〔2020〕56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署法发〔2020〕5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署法发〔2020〕5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出明确要求。海关作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综合运用,最大限度发挥依法严惩相关违法犯罪的法治效能。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查处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违法行为,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违法行为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对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各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拟作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中止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有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被人民法院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作出刑事处罚后,海关对中止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作终结处理;有关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海关应当恢复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各海关对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并随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尚未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止执行,涉案违法行为最终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海关终结执行有关处罚决定;未被定罪处罚的,海关恢复执行。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办案协作,就办理个案涉及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及时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能力。要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办。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会同公检法机关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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