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发〔2020〕4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
林草发〔2020〕4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禁牧休牧制度是草原生态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禁牧休牧制度落实不到位,禁而不止、休而不息、监管弱化虚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加快草原生态恢复,巩固草原保护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草原禁牧休牧工作
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一年内的特定时段禁止放牧的措施,一般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休牧。禁牧休牧是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禁牧休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进禁牧休牧工作。
二、建章立制,积极完善草原禁牧休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各地要加强禁牧休牧制度建设,明确划分禁牧休牧区域的原则、实施禁牧休牧的措施以及加强禁牧休牧监管的办法。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行为进行处罚尚无法规依据的地方,要积极协调当地立法部门,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完善相关法规依据,为建立完善和落实禁牧休牧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三、因地制宜,科学组织实施禁牧休牧
草原禁牧休牧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禁牧区和休牧区,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内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草原要依法实行禁牧封育。禁牧区以外的草原应根据草原保护要求和生产利用方式开展季节性休牧,并结合当地气象条件、牧草物候期科学确定季节性休牧的具体区域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休牧期草原管理要同禁牧期管理执行同等的标准。要编绘县乡两级禁牧休牧草原分布图,明确禁牧休牧草原的四至界线、面积。草原面积较大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牧休牧令。禁牧休牧草原要设立明显的禁牧区和休牧区标志,明确范围、时间、措施、责任人等事项,便于农牧民知晓,便于社会监督。要做好动员和宣传,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农牧民做好饲草料储备工作。
四、强化保障,不断提高禁牧休牧成效
禁牧休牧期间,各地要在机构、人员、车辆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保障。要积极推进草原确权承包,依法赋予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为禁牧休牧工作奠定基础。要健全监测体系,为禁牧休牧区域、期限设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及时掌握禁牧休牧成效,对禁牧休牧工作作出评价。禁牧休牧涉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要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协调,联合相关部门,争取加大饲草料基地、舍饲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技术服务,为顺利开展禁牧休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开展禁牧休牧的自觉性、主动性,引导完善村规民约,将禁牧休牧等草原管理作为牧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鼓励村民开展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积极向农牧民和社会各界宣传禁牧休牧政策,引导农牧民自觉配合开展好草原禁牧休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把落实草原禁牧休牧作为林草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整合林草系统执法监督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巡查,落实执法监督责任;没有设置专业执法机构的地方,要协调相关综合执法机构,争取支持,加强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运用智能监控、无人机、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草原的监管,弥补专业执法力量的不足。要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建立与禁牧休牧落实成效密切挂钩的考评奖励机制,调动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管护员的监督作用。要向社会公布禁牧休牧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层层压实责任,将禁牧休牧责任落实到乡、村、牧户。对违反禁牧休牧制度者进行警告和教育,及时制止偷牧、滥牧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当前,草原已进入春季返青期,各地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扎实做好全年禁牧休牧工作。各专员办要加大监督力度,开展督查检查。
请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禁牧休牧工作总结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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