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1999〕12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15 17:36:39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以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应作了修订和修编,对基本农田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纲要》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别是今年要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建章立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对于确保一个时期内一定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深刻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和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密切配合,做好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重要内容,纳入“三五”普法范围。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增强全民耕地保护意识的同时,增强基本农田保护意识。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切实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当前,要在过去工作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着重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和进一步建章立制工作,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区位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方案,对市(地)、县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凡修编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批准的地区,应立即着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实地划区定界工作。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没有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与建章立制工作原则上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在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为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保规划指标落到实处

各地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层层分解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纲要》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并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坚决纠正前一时期基本农田“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做法,着重解决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其他类型土地利用区“接边”的问题。凡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以及《条例》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都应当依法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后,应当进行实地划区定界,落实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地踏勘,量算面积,明晰界址。并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尤其在交通沿线与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地区要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图件实地核实后,汇集成图、表、册,建立档案。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实行县、地、省三级备案,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等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制定的验收办法(办法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工作。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确认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达到规划指标,或只追求数量、不考虑质量,存在该划不划、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不予通过,并要给予批评,限期改正。

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


一要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条抓好落实,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和质量,同时作为主管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二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一律不得安排新建非农建设项目,现有各类非农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复垦为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各地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同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将土地整理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是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按照《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法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报批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时,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要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四是建立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在政府领导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组织实施,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同时,要按照《全国耕地土壤监测管理办法》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设,完善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污染的监测体系,建立定期发布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等书面报告,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改造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提出监督检查方案,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作用,保持监督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一旦发现或有人举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破坏基本农田的,都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年底前,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将对上报情况进行核实后联合予以通报。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基本农田保护数量、质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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