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20〕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简称“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要求,切实防范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风险防控
3月份以来,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快速蔓延,远洋渔船输入性疫情风险持续加大,尤其是部分南美国家相继关闭港口导致我部分鱿鱼钓渔船因维修、补给、船员轮换困难等陆续回国,对境外疫情经水路输入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风险。各地要高度重视海上疫情风险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坚决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弱项,坚决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二、建立健全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机制
(一)建立健全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要求相关渔船至少提前7天向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及时掌握海上渔船生产航行动态和船员健康状况,提前做好回港渔船的防疫安排。
(二)建立健全远洋渔船定点停靠上岸检查制度。各地应指定远洋渔船定点停靠港口,每省(区、市)指定2-3个,港口名单请于4月15日前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备。到港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定点上岸,并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
(三)建立健全远洋渔船船员动态每日报告制度。各地应每日统计所辖远洋渔船动态和船员身体状况,分别统计海上生产渔船、计划回国渔船、国内停港渔船以及船员人数和身体状况,自4月15日起每日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2)。
三、严格落实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措施
(一)确保出境远洋船员身体健康。远洋渔船出境前,相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对所有上船船员安排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同时,确保船上配备足够的口罩、手套、护目镜、清洁消毒和常备药品等防疫物资,有条件的安排一名随船医护人员,确保可以及时应对疫情突发事件。
(二)严格加强海上渔船疫情源头防控。远洋渔业企业应合理安排航行、生产、转载、靠港计划,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海上输入性疫情发生。确需进行海上补给、转运、靠港的,应充分做好防护应对措施,尽量避免与外部人员直接接触;确需进行船员轮换的,要按规定做好健康检查和隔离;遇到相应区域渔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派遣观察员的,应要求对方做好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
(三)从严开展回国到港渔船船员检测隔离。远洋渔船按规定申报回国后,应到指定港口停靠。船上人员应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通知要求接受海关、边检等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并按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科学观察和病毒检测等。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刘立明、赵晓奇
联系电话:010-59192923/2969
传真:010-59193056
邮箱:bofdwf@126.com
附件:【点击下载】
1.远洋渔船船员动态每日报告
2.回国远洋渔船船员动态每日报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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