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海发〔2005〕559号《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18 00:44:16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海发〔2005〕55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

我国是航运大国和港口大国,航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港口发展、船舶交通流量增加,因引航责任而造成的船舶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使财产遭受损失、水域造成污染也影响到我国航运大国的国际形象。为进一步做好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引航安全管理工作

引航安全管理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主权维护和政府形象,关系到人命财产和水域环境的安全。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机构要提高对引航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研究引航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从管理、制度、科技、投入和责任等方面加强引导,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着力抓好引航安全,为港口生产和船舶安全营造良好的引航秩序和环境。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引航安全工作


各引航机构是港口引航安全工作的主体。引航机构要全面落实引航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安全引航管理体系,把引航责任落实到每个引航员、每一次引航过程和引航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引航员适任等级制度,防止和杜绝引航员超越自身适任等级规定引领船舶。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不断改善引航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引航安全生产水平。

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引航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港口引航机构、业务情况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实施检查指导,对不具备引航条件,引航业务不规范的引航机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要结合港口发展和引航工作实际需要,就引航员队伍、引航技术和引航装备建设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投入,防止和避免因引航人员配备和引航装备、设施不足而形成安全隐患。

各海事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对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海事部门依法对引航机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引航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好引航安全评估。加强对引航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引航条件、忽视引航安全、违规引航行为以至造成引航事故的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其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提高引航队伍整体素质,杜绝引航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各海事机构认真做好对引航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做好引航员的适任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各引航机构要加强对引航人员和引航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提高抵御船舶事故风险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坚决杜绝下列各种行为:

(一)引航员不在指定登(离)轮点登离船舶或提早离开或推迟登临被引领船舶。

(二)引航员在登临前或离船后发布船舶操纵命令。

(三)不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被引船舶动态,未与相关船舶进行航行动态的信息沟通。

(四)引领船舶等级高于其所持适任证书允许等级的船舶,对领引船舶可能发生的险情估计不足,或应急措施准备不够。

(五)疲劳驾驶状态引领船舶;或引领船舶时不遵守港内安全航速的规定。

(六)离船前不对船长就船舶所在港口附近水域安全航行方面给予必要的提醒。

四、抓住重点,采取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各地海事部门在实施有效监管过程中要将引航秩序和引航环境作为海事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要突出抓好目前较普遍存在、且造成大量事故隐患的引航员不在指定登(离)轮点登离被引船舶的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引航登(离)轮点适航性进行核实,对不适应的及时作出调整,调整的结果要采用包括航行通(警)告的形式对外公布,同时抄送海图出版部门、航海图书出版机构在相关图书资料中予以标注。

各地海事部门要根据辖区港口、航运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引航安全管理的经验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交通部

2005年11月24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83761.html

本文关键词: 交海发, 交通部, 进一步加强, 引航, 安全,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