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12〕23号《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0-04-19 19:21:34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国函〔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审批〈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由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

二、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做好土地整治工作,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农田整治、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和损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400万亩,进一步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积极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整治农村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450万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全面推进旧城镇、旧厂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全面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35%以上,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大力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涉及土地整治活动的相关规划,应与土地整治规划做好衔接,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五、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强化重点工程监管,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全国土地整 治规划(2011-2015年) 【提取码: 9b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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