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8〕1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0 01:36:5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63号
依据: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本通知内关于“矿山储量年报编制”的处理结果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部组织制定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矿山储量动 态管理要求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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