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计财〔2019〕5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0 22:41:4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财〔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4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发展,加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力推动了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但在项目任务落实过程中,部分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重点不够突出、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推动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强调,要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施小农户生产托管促进工程,不断提升生产托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以下简称“项目任务”),支持小农户通过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意义重大。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

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小农户等经营主体通过生产托管,接受统一深松整地、集中育秧、统一播种、统防统治、统一收割、统一烘干仓储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的服务,是服务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各项目任务实施地区,要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和农办经〔2017〕19号要求,积极推广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加大支持推进力度。

三、进一步突出实施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项目任务应优先支持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薄弱环节的生产性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2019年,黄淮流域等相关省份(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川6省)可统筹安排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通过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支持玉米大豆间作种植,扩大大豆种植面积。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为拓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开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积累经验。

(二)资金补助方向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服务环节。项目任务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聚焦一家一户小农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聚焦制约当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聚焦解决当地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问题。项目任务实施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重点选取1-3个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要逐步退出财政补助范围。

(三)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项目任务实施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

(四)因地制宜确定资金补助标准与补助方式。项目任务实施县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确定不同的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扩种大豆的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川6省可放宽比例,总额不超过15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进一步强化管理机制,促进项目任务规范化管理

(一)公平规范选择服务主体。项目任务实施县要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组织承担项目任务。服务主体应具备农办财〔2017〕41号文件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主体不能少于3家。

(二)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机制。项目任务实施县应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省级部门要做好名录库的备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在县级服务主体名录库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省级服务主体名录库,并指导地方跟踪服务主体服务质量,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三)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项目任务实施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要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质量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做好方案编报。各省(区、市)要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送初步方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初步方案和项目年度任务总目标,分解下达各省(区、市)的区域绩效任务目标。各省(区、市)根据区域绩效任务目标和项目任务实施要求,择优确定项目任务实施县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汇总后于项目任务年度当年6月底前分别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为保障项目任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实施效果,项目任务实施县实施周期一般安排2—3年。要结合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选择安排项目任务实施县,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二)抓好项目任务实施。项目任务实施县要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和印发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重点支持的环节和运行机制等,要组织实施好项目任务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要以试点带动整村或跨村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整县推进,不断提升对小农户的覆盖率。

(三)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将加强对各省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的年度绩效评价,按照谁安排项目任务谁负责绩效评价的原则,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细化本省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任务实施县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

(四)注重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果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各地项目任务实施年度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本通知下发前已制定方案的地方,可按已定方案实施,也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调整方案后实施;自下一年度起,应按本通知要求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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