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3 00:55:4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劳动部于1995年和1996年分二批颁布了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引导广大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经研究,决定对全国范围内66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覆盖面广、流动性大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要求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就业上岗。同时,对原规定必须持证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以就业准入职业为重点,认真抓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员队伍建设,扩大鉴定规模,保证鉴定质量,确保从事国家规定职业的劳动者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二、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力市中的作用。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职业;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检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要凭证招聘用工。

三、加强分类管理,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执行《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258号)和《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59号)的有关规定,重点抓好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准入工作。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盯应职业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对从事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

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高科技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特有职业(工种),由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按职业资格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全国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将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职业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基础上,适当增加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出实施的具体办法,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司。我司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石检验员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商业、服务业人员:

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工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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