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海明电〔2020〕142号《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交海明电〔20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外事办、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有序保障中国籍船员换班、合同到期回国等,依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现就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是船员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体系和制度,严格落实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各项要求,遵守检疫检测规定,切实加强对在船船员的管理,开展船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指导船舶督促船员做好在船和生产作业期间的自我防护,配足配齐船上各类防护用品,保障船舶物料、船员膳食和生活必需品供给。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的依法监管,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制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各口岸查验单位落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各地交通运输、口岸查验和卫生健康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优化相关联防联控措施,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管理。
(三)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执行中国籍船员换班的规定,满足船员合理的离船请求;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切实加强对入境船员的管理,有效控制潜在的疫情传播风险。
二、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实施严格封闭管理
(四)国际航行船舶在航行、停泊期间,要参照《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实行在船封闭管理。要落实船长负责制,加强对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的监测,每日不少于两次对船员体温进行测量,并进行连续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
(五)船舶靠港后,除正常的中国籍船员换班、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必需等之外,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船舶应当加强舷梯口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确需下船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
三、优化中国籍船员换班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
(六)对于境内港口换班上船的中国籍船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达换班港口,满足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经海关检疫无异常后,可以换班上船。
(七)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计划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14天、健康记录显示连续14天及以上正常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便利。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要严格遵守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四类人员”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船员在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外,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并定时按规定向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
四、稳妥做好境外中国籍船员的回国安排
(九)针对境外中国籍船员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合同到期、签证失效等突出问题,我驻外使领馆应当畅通信息报告的接收渠道,积极做好领事保护工作。
(十)对于身处困境并强烈请求安排回国的中国籍船员,可研究以适当方式稳妥安排。相关交通运输、外事、民航部门、口岸查验和卫生健康等单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协调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等做好船员权益保障和回国入境管理工作。
五、加强内外贸兼营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的管理
(十一)实施精准管理。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时,所有船员未出现任何症状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海关办理改营手续,可不再要求隔离14天,但须由航运企业和船舶向口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分别作出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14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员不上船的书面承诺。
(十二)加强信息通报和监督。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时,自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进出国内港口要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情况,以及船舶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信息、船员及健康信息、拟靠泊内贸港口信息、14天内人员上下船信息等,并提前将上述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国内航线有关港口企业。港口企业发现船舶在港期间违反承诺的,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对不遵守承诺的航运企业,由口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水路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并向口岸查验单位进行通报,疫情期间海关不再为其所属船舶办理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的改营手续。对于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开通国际航运口岸城市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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