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分配〔2013〕198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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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发分配〔2013〕198号

 

1、2019年修订,修订依据: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20号

2、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4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4月10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收入分配纪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规范工资总额管理。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国资委将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等处理。企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在1亿元以内或者低于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的,国资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0%以内当年绩效年薪;1-3亿元或者占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10%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0%-15%当年绩效年薪;超过3亿元或者占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1〇%以上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5%及以上当年绩效年薪。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工资列支渠道。

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国资委将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罚。企业违规金额低于5000万元或者低于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2%的,国资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0%以内当年绩效年薪;5000万元-1亿元或者占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2%-5%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0%-15%当年绩效年薪;超过1亿元或者占企业上年实发工资总额5%以上的,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15%及以上当年绩效年薪。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职工工资发放。

禁止企业设立和使用“小金库”,企业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水平、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19号)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以各种形式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发放工资福利的企业,已经发放个人的要予以收回。国资委将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且根据违规涉及金额,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四、严格执行薪酬管理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企业不得超出国资委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在国资委规定薪酬项目外自行设立薪酬项目,不得违反绩效年薪延期支付规定发放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未经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不得擅自将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分配给企业负责人。对违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国资委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资委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清退全部违规所得,扣减企业负责人部分或者全部当年绩效年薪。

五、严格履行股东职责,规范实施中长期激励。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股杈激励、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及方案,并报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企业不得擅自以本企业及所出资控股企业的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杈益为标的,通过中介机构等渠道,变相实施股权激励、现金奖励等中长期激励。企业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核或者备案程序实施中长期激励,或者未按照审核或者备案要求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要立即停止实施,整改后重新报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国资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严格职务消费管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和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的表率。严禁企业负责人在职务消费中列支与公务无关的个人消费。企业负责人违规进行职务消费,国资委将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给予组织处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企业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扣减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缋效年薪;企业违反规定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和通信补贴等,应当全部清退。

七、严格控制福利增长,规范职工福利管理。

企业应当制订严格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规章制度,对所出资控股企业的职工福利实行有效监管。职工福利费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不得超标准列支福利费项目,不得任意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不得支付应当由职工负担的物业管理费、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企业不得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建立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得继续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已经领取年金待遇的职工发放其他养老性质的补贴。企业年金缴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要求。未经备案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年金计划。出现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规范,违规发放的福利予以收回。国资委视情况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且根据违规涉及金额,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八、严格执行分配制度,规范内部收入分配。

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对所出资控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结果合理。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年终奖励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及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企业不得在本企业分配制度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外发放工资奖金。国资委视情况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违规发放的工资、奖金予以收回。

九、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号)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杈限对中央企业和涉及的所出资控股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还要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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