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分配〔2011〕15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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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1〕159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体系。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暂行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完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制订(参与制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请各中央企业于2011年底前将企业负责人、集团总部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建立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制度,合理控制职务消费水平。自2011年起,各中央企业要建立职务消费预算管理制度,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手册》(附后)规定的要求,做好当年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际情况统计工作和下一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工作。请各中央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负责人实际消费情况和当年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三、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解决目前职务消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中央企业要对照《暂行规定》,对企业负责人、集团总部和所出资企业职务消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职务消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要在2011年底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务消费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职务消费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弘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企业职务消费管理工作,要整合职务消费管理职责,把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切实推进规范职务消费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对集团总部和所出资企业职务消费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集团公司管控力度,进一步规范集团总部和所出资企业职务消费工作。

附件: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手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任职的下列人员:

(一)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规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专用机动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在国资委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排气量、购车价格、使用年限)范围内,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自愿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驾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第三章 通信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十六条  通信费用主要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年度预算或者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明确宴请、接待、礼品等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制订计划、编制预算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应当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负责结算,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国(境)外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的,应当安排在本企业定点饭店或者政府定点饭店住宿。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差旅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国(境)外考察管理



第三十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境)外考察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企业负责人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制订国(境)外考察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境)外考察管理制度、考察计划和各项费用标准,从严控制费用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企业负责人参加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培训,企业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参加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的费用。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按照国资委的要求,编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水平做出的预算安排。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二)符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三)保证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职务消费项目的特点,选择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方法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实行按年分项编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为依据,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各项职务消费项目的标准,明确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规模,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水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时,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报送国资委备案。备案文件由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和预算方案两部分组成。

(一)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编制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总体方案,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预算方案。

第四十七条  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后,可以对预算方案予以调整,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专项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条  企业制订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勤俭节约,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禁止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制度,规范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费用,保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和制度,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职务消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监察局以及巡视组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务消费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进行职务消费的,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金。

第五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建设规范董事会中央企业,企业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职务消费管理。专职外部董事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参与制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职务消费管理。

企业制订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和集团总部相关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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